苏园管〔2012〕39号
各局办、各镇、各有关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园区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基本原则。坚持“四个相结合”,即: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建设幸福社区相结合。
2、主要目标。到2015年,园区形成以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为主的多层次、服务门类齐全的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实现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培育和发展不少于10家中高端、涉外等具有特色的家庭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和扶持镇、社区组建家庭服务机构及劳务合作社,帮助更多本地居民实现就业,增加收入。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新增1万人以上,其中:本地从业人员新增不少于3000人。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力争持证上岗比例达95%以上。
二、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1、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园区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园区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园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园区被征地农民、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现行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用工补贴、免费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
对园区家庭服务机构招用除园区就业困难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月对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分别按其实际缴费金额的30%给予补贴。
2、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能力水平。在园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园区本地居民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园区社会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给予全额培训费用补贴。培训不合格的,个人承担培训费用的50%。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的,给予全额技能鉴定费用及考证费用补贴。
3、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对非员工制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园区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家庭服务协议(合同),并提供相应服务与管理的,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按年给予管理费补贴。
4、鼓励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商业保险。对家庭服务机构组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本人意外伤害、造成他人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等商业保险的,给予保险费50%的补贴,且每人每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
5、鼓励家庭服务机构规范诚信经营、做大做强。引导家庭服务机构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对家庭服务机构申请并取得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开设连锁门店的,每在园区增加1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家庭服务业机构获得国家、省百强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国家、省百强家庭服务业企业在园区注册并且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园区每年将组织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评选活动,并分别给予单位及个人不超过1万元和2000元的奖励。
6、鼓励建设家庭服务业技能实训基地。各镇、各社工委以及社会力量应根据家庭服务业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通过实训基地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进行科学规范的实地训练,全面提升家庭服务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水平。实训基地应注重引进涉外家政等项目及培训课程,培养一批能够用外语交流,懂得社交礼仪、家庭教育、家务管理、组织家庭休闲与娱乐的中高端家政服务人员。对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授予“苏州工业园区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牌,并给予其建设资金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本地从业人员参加实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基地补贴。
7、鼓励各镇、社区发展家庭服务劳务合作社等家庭服务机构。各镇、社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组建家庭服务劳务合作社等家庭服务机构,为本镇或本社区有意愿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本地居民提供服务与管理,并享受现行关于劳务合作社的相关扶持政策。
8、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现行各项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建立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通过建设家庭服务电子商务和呼叫平台系统,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和门户网站,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社会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并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评价,全面提升园区家庭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四、积极发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作用
加快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行业协会应注重家庭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选、行业交流、人员培训、技能竞赛等工作,制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价位,支持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和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家庭服务业、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商业综合保险业务,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做好就业服务及权益保障
1、完善家庭服务业政府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镇、社工委、社区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作用,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开展职业指导和培训。积极培育家庭服务市场,统筹各类业态发展。
2、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佣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园区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家庭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将各镇、社区发展家庭服务业劳务合作社等指标纳入年度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园区劳动保障、社会事业、组织人事、财政、经发、服务业发展、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在政策扶持、信息交流、宣传引导等方面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园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本意见涉及享受各项奖励补贴政策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一线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等。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申请享受各项政策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以便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且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八、本意见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项奖励补贴政策享受期限截止2015年12月底。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