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放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门槛,简化审核发放流程,鼓励扶持园区户籍人员自主创业,我局对《园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办法》修改条款
1、关于贷款条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创业实体经苏州市区(包括吴中、相城等其他6个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创业实体负责人应与贷款申请人相符;第(五)款修改为:企业正常营业在1个月以上。
2、关于贷款额度。《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对自主创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控制在3-5万元(含5万)。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放宽至10万元。
3、关于贷款贴息。《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按时还本付息的,由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创业指导中心申请贴息。中心审核后报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符合规定的由财政予以贴息。通过江苏银行放贷的,按年予以贴息,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放贷的,按每半年予以贴息。对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的,财政不予贴息。
4、关于办理程序。《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1)通过江苏银行放贷的: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至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湖东、湖西社工委)提出申请;各镇人力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材料报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人员材料送融创担保公司;融创担保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人员材料送江苏银行;江苏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放贷,并定期将放贷情况反馈给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人提出缩短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尽可能满足,也可将审核确认的材料交申请人本人,并指导其按流程办理。(2)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放贷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至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湖东、湖西社工委)提出申请;各镇人力所应对其是否为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供相应指导服务。申请人在资格确认后至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邮政储蓄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审核放款,并定期将放贷情况反馈给各镇人力所。
二、其他事项
1、创业指导中心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操作指南及宣传手册,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同银行、担保机构、人力所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息沟通机制。
2、各镇(湖东、湖西)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让老百姓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创业政策,指导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