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坚持以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为导向,以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为主要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形式多样、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广泛开展继续教育,深化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为“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继续教育的范围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紧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根据不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使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补充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内容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公共知识部分是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具体科目和内容由市人社局确定;专业知识部分是各专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应更新的知识和具备的技能,具体科目和内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实施,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要遵循以市场为导向、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参与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要大力整合各种继续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各种现代继续教育手段,以举办各类培训班、出国培训、学术交流、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网络教育平台,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率与质量。此外,对获得科技进步奖、成果奖、发明奖,发表或翻译学术论文、编写著作、教材,参加交流讲学、学历教育等也可作为继续教育的形式。
(四)继续教育的时间:专业技术人员要按规定自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公共知识为1/3,专业知识为2/3,下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天或42学时。本系统或行业有统一规定的按系统或行业的规定执行。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接受继续教育4—5年为一个周期。在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专业课的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
发表论文和获奖具体折算学时办法如下:
1.在部省级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当年可折算10-15学时;
2.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当年可折算15-20学时;
3.出版一部专著当年可折算20-25学时;
4.科技成果获部省级奖项可当年折算15-20学时;
5.科技成果获国家级奖项当年可折算20-25学时。
同一项目按获得最高奖项折算学时。对未列入的其他情况折算,届时由苏州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继续教育基地、师资、经费
(一)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各级人社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条件,努力打造网络教育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在线学习平台,实现继续教育的网络化、远程化。
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主要由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评估认定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基地,并定期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培训质量检查和评估。对达不到培训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向人社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项目,经审核后实施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基地应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有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市级基地师资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60%以上,培训管理人员中,持有培训资格证书的在80%以上。有较完善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培训收费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制度,有一定的继续教育办学水平。
(三)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分工负责的组织框架。
(一)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指导实施、检查监督;负责公共知识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和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基地和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工作。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编制科目指南、选定或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四)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继续教育计划,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保证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按规定考核、登记和检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接受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继续教育基地要按照人社局核准的培训科目承担培训任务,负责为在本基地接受培训人员建档、登记、考试考核、统计和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接受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
(六)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继续教育的相应义务,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学习安排,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安排好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知识和公共知识的学习培训,并自觉接受检查、考核。
五、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
(一)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由所在单位或继续教育基地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上。各级人社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登记情况进行验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聘任(续聘)、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得评审或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
(二)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制度。各级人社局对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形式、办班种类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
(三)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将继续教育纳入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目标责任,作为领导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社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四)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政府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