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各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推动园区创业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意见》(苏银【2017】22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增加经办银行
在现有江苏银行园区支行基础上,增加苏州银行和邮储银行苏州市分行作为园区创业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关于贷款申请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办理流程、利率贴息、还款方式等均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创业贷款操作细则》(苏园劳保【2014】28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贷款的代偿机制
对于1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由担保公司会同经办银行进行催收,如仍未能及时偿还的,由担保公司按程序进行代偿后,相关损失从贷款担保基金中列支。对于10万元-30万元的创业接力贷款,相关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自行负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