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管〔2014〕71号
各局办、各街道、各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2 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意见》(苏府〔2013〕26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健全与我区产业转型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切实推进全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落实《就业促进法》,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着力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拓宽就业渠道、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就业更稳定、就业机会更均等、就业技能更优良、劳动关系更和谐,促进园区就业更加充分。
(二)2015-2017年工作目标任务
1.就业工作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控制在2%以内,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稳定就业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每年保持在98%以上,公益性岗位每年开发不少于200个。
2.创充工作目标----已建社区100%创建成为省、市充分就业社区,10%以上的社区创建成为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
3.培训工作目标----园区户籍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学历再教育不少于3600人、创业培训不少于1500人。力争培训后的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
4.创业工作目标----新增创业人员不少于1000人。其中,帮扶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创业不少于400人,创业带动就业不少于2500人。
5.权益保障目标----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98%,社会保障覆盖面达100%,有参保意愿的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参保率达100%。
二、工作重点和扶持政策
(一)大力鼓励自主创业
1.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区、街道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创业者联谊会等作用,不断提升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社会化创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宣传咨询、创业培训、小额贷款、项目推广、政策落实、专家指导、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全面推广“创业意识培训”(简称GYB)、“创办你的企业”(简称SYB)、“改善你的企业”(简称IYB)等专业创业培训模式,对园区户籍人员提供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策划、创业模拟训练、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培训内容。园区户籍人员参加上述各类创业培训,取得国家、省、市合格证书并经认定的,培训费用全免。
2.增强创业资金扶持。进一步降低创业贷款发放门槛、简化申办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园区户籍人员,在苏州市区(包括园区、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以下简称苏州市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实体企业或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开办“网店”创业的,均可申请3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贷款,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3.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充分整合政府、用人单位、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服务完善的创业孵化基地,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对园区户籍人员,其创业实体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年租金30%,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其他园区户籍人员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在园区成功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园区户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社保乙类计划最低缴费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园区户籍人员在苏州市区创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时各发放补贴3000元。
4.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园区户籍人员在苏州市区创业,吸纳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且同一用人单位招收同一就业人员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同一用人单位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实行税费减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税收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园区户籍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1.完善实名制动态管理。将经园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中的未就业人员和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等四类人员明确为园区就业困难群体,予以重点帮扶。依托社区社会管理工作平台,每月保持电话联系,每季上门走访一次,做到“家庭情况清、个人技能清、就业意向清、培训意愿清、社保状况清”,并将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开展跟踪服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2.分类开展就业援助服务。针对不同类型和需求的就业困难群体建立“一对一”的就业帮扶机制,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对有培训需求的,及时提供培训信息,组织参加培训;对有创业需求的,及时提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开业指导、创业资金扶持等系列服务;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及时提供见习单位名单,推荐就业见习。
3.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群体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工作,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额的50%,其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最低档缴费额的60%。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按照社保乙类计划最低缴费额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实行岗位用工补贴。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对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用工补贴。其中,经认定为公益性岗位的,对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鼓励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园区各街道结合各自实际,组建各类劳务合作社,吸纳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对由园区公共财政支付的绿化养护、道路养护、河道保洁、物业服务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由劳务合作社优先承揽。并根据劳务合作社贡献额园区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6.职业介绍奖励。对于成功推荐园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奖励。
(三)鼓励引导新生代劳动力就业
1.开展职业规划教育。通过职业展示、培训讲座、组织参观等形式,引导园区户籍新生代劳动力(主要是指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园区户籍人员)从认识职业入手,对未来职业生涯进行规划,引导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对毕业后一时难以就业的,提供就业见习机会,帮助提高就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成功率;对已就业的,加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质量和稳定性。
2.实行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发放见习生活费不低于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可按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单位补贴,并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被见习单位提前录用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协议期限继续发放全额的见习补贴。
3.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的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按照社保乙类计划最低缴费额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的离校未就业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按每吸纳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对于在毕业年度内的残疾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园区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
(四)全面实施技能培训
1.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工)院校办学水平,根据园区产业结构,建设品牌专业,扩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提高技工教育培训能力。
2.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实训基地,尽快形成以政府政策引导,用人单位、职业(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各方参与的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培训体系。
3.开展就业指导培训。对园区户籍人员组织实施免费就业指导培训,帮助其了解和掌握就业形势和政策、择业渠道和技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等,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增强权益保护意识。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园区户籍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在编在职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具体培训补贴项目由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取得合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全免(已在单位就业人员补贴培训费用的80%),培训补贴额度三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涉及技能鉴定的,鉴定费用全免。
5.鼓励学历教育提升培训。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参加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及本科成人教育学习,并获得学历证书的,可获得80%的学费补贴,学费补贴额度三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园区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街道、社工委具体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各项配套细则,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强指导和检查考评;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社会管理局负责扶持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各类劳务合作社;社会事业局负责做好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的身份认定及服务工作;审计局负责做好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国资办负责协调国有企业,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宣传办负责各项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其他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强化宣传教育
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劳动者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辅导,推动其转变观念,提高主动就业意识和就业信心,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创业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工作重大意义,宣传各项扶持政策,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事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权益监督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要求,以争创“国家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为契机,将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征缴等作为重点,加大劳动执法监管力度,尽可能消除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等现象,营造促进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四)加强检查考核
健全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制度。把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对街道、社区重要考核指标,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实施成效适时开展检查,加强指导监督力度。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内容为准。各项政策享受标准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期限包括之前同类政策已享受时间,且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政策操作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