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3〕24号
各社工委、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9号)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现将有关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认定
认定标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认定办法由经济发展局制订并负责认定。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认定
认定条件按苏人保就[2013]9号文件规定执行,认定部门为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三、关于补贴标准
岗前培训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条件均按苏人保就[201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发放形式
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明确申报流程、简化手续,做好相关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 岗前培训补贴。根据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高校毕业生的人数计算,按实一次性发放给企业。
2. 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履行满一年或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办理申请手续。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将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企业。
五、其他事项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自2012年5月至2014年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