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办事人员:
为切实做好苏州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人才落户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人社厅办〔2015〕183号《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人保〔2020〕7号《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园区人才集体户迁入、迁出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是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设立的具有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在园区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园区社保、但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或持有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园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在岗职工办理落户申请时,应按照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对于临时挂靠园区人才集体户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园区人才集体户迁出:
1.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
2.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
3.与园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缴纳园区社保的。
相关申请单位应配合我中心做好园区人才集体户的迁入、迁出及人员变动情况核对等管理工作。对疏于管理的申请单位,我中心将暂停或取消人才集体户迁入手续。
特此说明。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