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工委就业管理机构、园区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14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15〕11号)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园区《就业创业证》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园区常住人员。
二、发放原则
1、根据《关于修改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要求,《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2、园区将建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与劳动用工备案(报送)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推进苏州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在园区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创业证》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3、园区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合同报送时不再要求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因个人原因需就业管理部门对其就业情况盖章备案的,经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由劳动者本人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
三、发放办法
(一)园区户籍居民、园区单位集体户籍人员初次申领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工委一站式服务中心申领。
(二)非园区户籍常住人员初次申领
由本人向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工委一站式服务中心申领。
(三)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高校毕业生申领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就业创业证》,本地学籍的,向所在高校申请,由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园区就业管理中心申领;非本地学籍的,按创业注册地向创业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
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申领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创业证》。
苏州工业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015年8月13日
附:《就业创业证》申领及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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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受理机构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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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园区户籍居民、 园区单位集体户籍人员初次申领 |
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工委一站式服务中心 |
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和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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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园区户籍常住人员初次申领 |
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工委一站式服务中心 |
身份证、居住证、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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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毕业年度内的在校高校毕业生初次申领 |
本地学籍 |
所在高校 |
身份证、学生证、户籍证明 |
非本地学籍 |
创业注册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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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业情况盖章备案 |
中新合作区用人单位员工 |
园区就业管理中心窗口 |
用人单位已盖章的《就业创业证》 |
各街道用人单位员工 |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劳动合同报送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