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落户
人才落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人才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年龄超过35周岁但不超过45周岁,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 6个月。
注:学历人才所获国(境)外学位应当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注: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
(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 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
注: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1、(单位或个人)注册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地区切换至苏州】-人才人事-苏州人才落户-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上传材料
2、原则上三个工作日查询受理结果
注:未在苏州就业的,应当在其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
3、三个工作日查询审核结果
注:特殊情况下,审核时限将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二个工作日后查询审批结果
5、公安机关受理办理落户
注:用人单位如未与我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需在省平台—单位办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单位人事代理关系建立申请。
具体材料以系统批复为准。
8个工作日(网上办理)
根据办事人员提交材料时间计算
不收费
人力资源中心服务大厅(园区高层次和国际人才服务中心)
0512-6660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