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6-29点击量:26904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我市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指导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目标任务及组织实施等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各类企业(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含在本市范围内参保的部属、省属用人单位,下同),重点在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领域,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

二、职责划分

(一)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加强对各类企业学徒培训的工作指导和管理服务,落实做好培训备案和补贴发放等工作。

(二)实施企业的职责

      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承担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具体包括:

1. 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在学徒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 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负责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的培训费用。

3. 具体实施企业导师带徒工作,指定企业导师按培养计划指导和训练学徒;负责发放导师带徒津补,津贴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4. 负责部分的新型学徒制学徒管理工作,包括学徒在企业的日常工作训练和学习管理、签到、定期评价或组织考核等;建立培训台账,以备查验。

(三)实施培训机构的职责

      培训机构负责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配合企业开展学徒培养计划,具体包括:

1. 与企业签订培养新型学徒制培养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和培训机构两方面培养学徒的目标和内容。

2. 认真履行协议承诺,按协议规定完成理论课程及在企业工作覆盖不到的技能训练课程等,积极应用“互联网+”线上课程等形式开展培训。

3. 配合企业组织开展新型学徒制学徒考核评价,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

4. 协助建立培训台账,承担学徒部分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前提

      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的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价过程严格参照《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见附件1)。

      凡在本市范围内参保的企业,信用状态良好,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的均可自愿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应与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机构分别签订培养协议、合作协议并向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申报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其中,以技师、高级技师为培养目标的学徒培训须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流程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相应职业技能培训等级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具备培训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具备开发人才培养方案和培训技术标准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原则上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且可主动与企业进行对接,制订适合企业生产技能岗位需要的学徒制培训方案,推动企业学徒制培训。

(二)实施流程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原则,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审核”方式,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每季度一次进行集中审核。根据当期审核结果,拟定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当期培训计划。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班。

      学徒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后续补贴资金申请,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据实拨付后续补贴资金。对新型学徒制培训已备案并开班的企业开展线上培训的,参保地人社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拨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

四、注意事项

(一)已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不得再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学徒培训,且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补贴。

(二)部、省、市属企业学徒培训备案纳入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范畴,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接属地部、省、市属企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市、区财政部门做好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执行期间,补贴资金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未经备案或未列入培训计划的学徒培训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补贴。

 

附件:

1. 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

2. 2020-2021年苏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3. 各市、区人社经办部门联系方式

 

下载: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