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6-01-04点击量:39072

 

苏园劳保〔2015〕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苏人保规〔2015〕18号),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80元/月调整为1820元/月。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5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园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口径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0.5%。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