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苏州地方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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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苏州地方职称工作意见》及有关规定,对苏州地方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积极为地方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地方高级会计师的学历应是: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本专业(含相似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非本专业学历和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申报评审,必须在会计师任职期间经过系统的本专业大专水平培训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大专专业证书;
    ②电大或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六门以上单科结业证书;
    ③经苏州市职称办按规定审查认定的本专业高级研修培训结业证书。 
    2.任职年限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取得会计师职称四年以上;
    中专、职业高中、技校、高中学历人员取得会计师职称五年以上;
    少数成绩特别突出的,经苏州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可破格申报。

    三、工作能力和业绩
    申报地方高级会计师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熟悉乡镇企业现行会计制度,有指导解决复杂的财务问题的业务能力。任会计师期间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在县级市、区范围内属经营好、效益好、有影响的骨干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左右,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或流通行业(年销售额1亿元左右,年创利税1千万元以上)中担任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年以上,任职期间工作突出,对企业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2.镇农工商总公司、工业公司、集团公司等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连续任职五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县级市(区)财政部门或苏州市条线表彰两次以上。
    3.担任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重点工程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工作有创造性,财会工作受到县级市(区)财政部门或苏州市条线表彰。
    4.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主持制定适合本地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被乡镇政府采纳,效果明显,得到县级市(区)财政或条线主管部门肯定,并被推广应用。
    5.所在企业财务管理成绩突出,管理经验在省内同行中交流推广应用。
    6.在任会计部门负责人期间,本部门会计工作受到省厅或苏州市政府表彰奖励,或苏州市条线主管部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两次以上。
    7.获得苏州市财务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会计人员或县级市(区)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两次以上。
    8.正式出版过著作或译作;或在省级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总结)两篇以上;或在苏州市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总结)三篇以上。
    9.起草过四篇以上重要文稿、政策性文件、调查报告、规划计划、经验总结等并被县级市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10.担任企业主要会计五年以上,担任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水平专业教师,累计满三年,完成三门财会专业课程授课任务者。

    凡不符合学历或任职年限要求,需要破格的人员,除符合其它条件外,应具备本文上述规定条件中的三条。既不符合学历要求,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除符合其它条件外,应具备本文上述规定条件中的四条。

    破格人员评审地方高级会计师的材料在送交评审委员会前,需分别经市、县级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对极少数学历、任职年限与本文要求相差甚远,而成绩特别突出,应符合本文规定的多项条件。
    鉴于会计系列中级职称多年来未开展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目前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暂不强调是否具备会计师职称。符合本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可不作越级申报,评委会应着重对其能力与水平的考核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应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如证书、奖状、论文等)。
    本文由苏州市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