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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地方职称工作意见》及有关规定,对地方会计师职称的评审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积极为地方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
二.学历和资历
申报地方会计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学历,取得助理会计师职称三年以上。
2.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助理会计师职称三年以上(职业高中、技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二年以上,取得助理会计师职称四年以上),经大专水平考试合格,可申报评审。获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大专专业证书,或电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六门以上单科结业证书者可免试。
但对少数成绩特别突出的,经苏州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可破格申报。
三、工作能力和业绩
申报地方会计师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较熟悉企业现行会计制度,有解决企业财务问题的能力。任助理会计师期间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在县级市、区范围内属经营好、效益好、有影响的骨干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左右,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或流通行业(年销售额1亿元左右,年创利税1千万元以上)中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二年以上,任职期间工作突出,对企业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2.乡镇(街道)农工商总公司、工业公司、集团公司等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办会计,财务工作突出,取得较好成绩,受到县级市、区财政部门或苏州市条线表彰。
3.担任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重点工程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工作有创造性,财会工作受到县级市、区财政部门或苏州市条线表彰。
4.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适合本地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被当地政府采纳,效果明显,得到县级市、区财政或条线主管部门肯定,并被推广应用。
5.所在企业财务管理成绩突出,管理经验在苏州市同行中交流推广应用。
6.在任会计部门负责人期间,本部门会计工作受到苏州市财政局或县级市、区政府表彰奖励,或县级市、区条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表彰奖励两次以上。
7.获得县级市、区政府表彰的优秀会计人员、先进会计工作者。
8.在省级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总结);或在苏州市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总结)两篇以上。
9. 获得县级市、区纳税大户、先进企业、明星企业等称号的主要财务负责人。
10.重视培养人才,在任职期间,培养指导下一级会计业务人员,成绩突出,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
凡不符合学历或任职年限要求,需要破格晋升的人员,除符合其它条件外,应具备本文第三条规定条件中的共三条。既不符合学历要求,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除符合其它条件外,应具备本文第三条规定条件中的共四条。
破格人员申报地方会计师的材料,在送交评审委员会前,应分别经苏州市、县级市(区)职称办审核。对极少数学历、任职年限与本文要求相差甚远,而成绩特别突出,应符合本文规定的多项条件。
鉴于会计系列初级职称多年来未开展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目前申报评审会计师暂不强调是否具备助理会计师职称。符合本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可不作越级申报,评委会应着重对其能力与水平的考核评审。
申报地方会计师职称的材料,在送交评审委员会前,由各镇(街道)或人事档案部门审核后,报各县级市、区职称办审核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应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如证书、奖状、论文等)。
本文由苏州市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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