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苏州地方高级建筑工程师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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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苏州地方职称工作意见》及有关规定,对苏州地方高级建筑工程师评审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积极为地方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地方高级建筑工程师的学历是: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本专业(含相似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非本专业学历和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申报评审,必须在建筑工程师任职期间经过系统的本专业的大专水平培训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 取得大专专业证书;
    ②电大或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业六门以上单科结业证书;
    ③ 经苏州市职称办按规定审查认定的本专业高级研修培训结业证书。 
    2.任职年限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取得建筑工程师职称四年以上;
    中专、职业高中、技校、高中学历人员取得建筑工程师职称五年以上;
    少数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苏州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可破格申报。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
    申报地方高级建筑工程师应具有较高的建筑专业水平、较强的组织和实施建筑施工技术工作和管理的能力、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有指导解决复杂的施工技术问题的经历。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市优质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县级市优质工程项目三项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建筑企业主要技术骨干,组织实施并完成较高难度的工程施工及管理(累计施工及管理过六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单独负责过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或四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独负责过十四层以上或跨度21米以上的建筑物,或高度在六十米以上的构筑物)。
    3.建筑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技术改造成绩显著,机械设备先进、配套,机械作业率高,劳动生产率高,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好。具体组织推广或开发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经主管部门评估认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建筑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积极引导所在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学管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效果显著,近三年来,每年都有QC成果,其中并有省、市级成果,工程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一百,一次成优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
    5.镇(街道)骨干建筑企业三级资质以上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项目经理合格证书,担任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十年以上,在推进技术进步和提高工程质量,取得经主管部门审查考核认可的显著成果。
    四、业绩和成果
    在建筑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和业绩是评定地方高级建筑工程师职称的重要依据。在任建筑工程师期间必需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省扬子杯金、银奖(含外省、市同等级奖),苏州市姑苏杯奖的主要技术人员。
    2.获得苏州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科技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县级市、区劳动模范,或获得县级市、区政府表彰的优秀科技人员两次以上。
    3.正式出版过著作或译作,或在省级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总结)两篇以上;或在苏州市级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总结)三篇以上。
    4.获得省市级建筑先进企业、或累计获得县级市以上建筑明星企业称号两次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重视培养科技人员,在任职期间,担任过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水平专业教师累计三年以上,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
    凡不符合学历或任职年限要求,需要破格的人员,除符合其它条件外,应具备本文第三条款和第四条款规定条件中的共三条。既不符合学历要求,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除符合其它条件外,应具备本文第三条款和第四条款规定条件中的共四条。
    破格人员申报高级建筑工程师的材料,在送交评审委员会前,应分别经市、县级市(区)职称办审核。对极少数学历、任职年限与本文要求相差甚远,而成绩特别突出,应符合本文规定的多项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应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如证书、奖状、论文等)。
    本文由苏州市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