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苏州地方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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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苏州地方职称工作意见》及有关规定,对苏州地方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积极为地方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地方高级经济师的学历是: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本专业(含相似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非本专业学历和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申报评审,必须在经济师任职期间经过系统的本专业的大专水平培训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 取得大专专业证书;
    ② 电大或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业六门以上单科结业证书;
    ③ 经苏州市职称办按规定审查认定的本专业高级研修培训结业证书。 
    2.任职年限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取得经济师职称四年以上;
    中专、职业高中、技校、高中学历人员毕业后取得经济师职称五年以上;
    但对少数成绩特别突出的,经苏州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可破格申报。
    三、工作能力和经历
    申报地方高级经济师应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国家现行的有关经济法规并能在工作中加以运用、为本企业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在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体组织实施苏州市级以上新产品开发或组织实施完成县级市新产品开发两项以上的企业主要经营者,经主管财务部门认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创优新产品工作上成绩显著,为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可,市场覆盖率较大,优新产品产值占本企业总产值50%以上。(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2.在县级市、区范围内属经营好、效益好、有影响的骨干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左右,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或流通行业(年销售额1亿元左右,年创利税1千万元以上)中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连续三年以上,任职期间工作突出,对企业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3.省级技术进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明星企业主要组织者,或累计获得县级市、区以上明星企业称号两次以上,近年来企业管理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
    4.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贡献突出,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形成规模效益;推行股份合作制等经验得到部省主管部门表彰并推广应用。
    5.主持设计制定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使企业管理规范化,效果明显,得到部省主管部门表彰,并被推广应用。
    四、业绩和成果
    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和业绩是评定地方高级经济师的重要依据,在任经济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在任现职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经济专业工作受到省厅(局)或苏州市政府表彰奖励;苏州市条线主管部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两次以上。
    2.获得部、省表彰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厂长(经理)、农民企业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县区劳动模范;获得县级市、区优秀科技人员表彰两次以上。
    3.正式出版过著作或译作;或在省级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总结)两篇以上;或在苏州市级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总结)三篇以上。
    4.长期在经济岗位工作,担任较大规模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连续五年以上,并担任过三年以上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水平专业课教师,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
    凡不符合学历或任职年限要求,需要破格的人员,除符合其它条件外,应具备本文第三条款和第四条款规定条件中的共三条。既不符合学历要求,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除符合其它条件外,应具备本文第三条款和第四条款规定条件中的共四条。
    破格人员申报地方高级经济师的材料,在送交评审委员会前,应分别经市、县级市(区)职称办审核。对极少数学历、任职年限与本文要求相差甚远,而成绩特别突出,应符合本文规定的多项条件。
    鉴于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多年来未开展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目前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暂不强调是否具备经济师职称。符合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可不作越级申报,评委会应着重对其能力与水平的考核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如证书、奖状、论文等)。
    本文由苏州市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