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园区范围内实行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备案和退工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 录用人员登记备案
1 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至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园区人力资源公司,人事代理关系在园区各乡镇的,委托各乡镇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盖章的一式三份《苏州工业园区单位录用员工名册》(苏州市区户口员工)、《苏州工业园区单位录用流动就业人员名册》(非苏州市区户口员工);
(2)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3)登记表(一式二份);
(4)员工与原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或其它相关证明);
(5)劳动手册(苏州市区户口人员提供)或培训合格证(非苏州市区户口大专和大专以下学历人员提供);
(6)身份证复印件。
园区人力资源公司审核上述资料后:
a 在《苏州工业园区单位录用员工名册》、《苏州工业园区单位录用流动就业人员名册》上加盖《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录用备案专用章》,并留存一份;
b 在《劳动手册》相应栏目内登记盖章;
c 留存劳动合同、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劳动合同鉴证的,由用人单位提交(1)至(6)项材料,园区人力资源公司将在劳动合同和登记表上加盖鉴证章后,办理a、b、c三项。
4、用人单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只需携带(1)、(2)、(5)项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二、退工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携以下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为员工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1)员工的《劳动手册》(非苏州市区户口员工不需提供);
(2)苏州工业园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一式四份)。
园区人力资源公司在《劳动手册》相应栏目内登记盖章,并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相应栏目内注明“已办理退工备案”字样并加盖《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工备案专用章》。
提示:
一、录用备案方面
1、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必须至园区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在备案完成后方可至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与之前实行的劳动合同鉴证制度相比,备案时除需提交原来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的一式三份的《苏州工业园区单位录用员工名册》(填写苏州市区户口员工)、《苏州工业园区单位录用流动就业人员名册》(填写非苏州市区户口员工)。
二、 退工备案方面
1、退工备案手续必须由用人单位至园区人力资源公司办理,不得由员工本人办理;
2、在退工备案完成后方可至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统一使用园区统一格式的新版的《苏州工业园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需由用人单位填写完整,并至园区人力资源公司备案,加盖《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工备案专用章》。旧版解除合同证明以及各单位原来自行制作的各种形式的解除合同证明均不再使用。
相关下载
《苏州工业园区单位录用员工名册》
《苏州工业园区单位录用流动就业人员名册》
《苏州工业园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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