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年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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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劳(19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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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效地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实施年度审查制度(以下简称用工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年审,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依照《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年度监督检查和审核。本省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属劳动用工年审对象。

二、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对本单位劳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有权依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劳动用工年审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招收(聘)职工规定及遵守劳动力管理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及合同鉴证情况;
3.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4.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及工资发放情况;
5.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享受保险福利的情况;6.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实施再就业工程和职工培训有关规定的情况;
7.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劳动用工年审工作,由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各用人单位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时,应提交劳动用工年审合格证(复印件)。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劳动用工年审的具体要求、工作程序以及需印制的报表、证件,由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自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