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正式开始实施录用登记和退工登记备案制度。2003年12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上规定,园区确立了录用登记和退工登记备案制度。
在录用备案方面,采取自愿鉴证劳动合同的原则,但无论合同鉴证与否,用人单位均应当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至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园区人力资源公司及各乡镇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在退工备案方面,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录用和退工备案制度为园区用人单位办理录用退工手续带来了新的变化:首先,办理录用备案时除需提交原有材料外,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苏州工业园区单位录用员工名册》或《苏州工业园区单位录用流动就业人员名册》。《名册》是办理完毕录用备案手续的依据,是用人单位至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其次,在退工备案方面,需统一使用园区统一格式的新版的《苏州工业园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旧版解除合同证明以及各单位原来自行制作的各种形式的解除合同证明均不再使用。用人单位在填妥相关内容后至园区人力资源公司办理退工备案手续,不再由员工本人办理。在退工备案完成后用人单位方可至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新制度正式实施已经两个月,经过积极准备和宣传,园区内的用人单位已基本接受和适应了新的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普遍反应的一些问题也正在逐步地调整和磨合,相信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园区录用备案和退工备案制度将更加完善,园区企业的录用和退工手续的办理也将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