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注册在园区,且经营正常的各类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提供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园区户籍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园区社会保险。
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提供城市管理及社会服务等的岗位。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
1、社区保安、保洁、保绿、保养岗位;
2、老年公寓、工疗站后勤岗位;
3、按户收费的小区物业工作岗位;
4、区或街道增设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岗位;
5、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老人护理、老人陪护岗位;
6、街道开办的幼儿园的后勤服务岗位;
7、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的工勤岗位;
8、劳动保障协管岗位和助理监察岗位;
9、城市、交通协管岗位;
10、街道开办的清洁服务公司的清洁服务岗位;
11、街道、社区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岗位;
12、街道、社区图书馆工作岗位;
13、街道、社区文体中心(文化站、文化社等)工作岗位;
14、街道使用的编外司法社会工作岗位;
15、管理政府定销房的区、街道所属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保洁、保绿、保安和保养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方式
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至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公益性岗位认定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若用人单位是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通过后,报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照经认定为公益性岗位的人数,对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申请方式
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至劳动合同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新合作区内的用人单位至园区就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公益性岗位用工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公益性岗位用工补贴花名册》;
3、与被吸纳的园区被征地农民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开户银行许可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五、其他事项
1、“新招用”是指园区用人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起新招用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前三个月内曾与该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人员。
2、用人单位须在被吸纳的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后方可向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用工补贴。
3、由财政供养的岗位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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