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对注册在园区的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经园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中的未就业人员和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这四类园区就业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园区就业困难群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1、用人单位应与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按规定进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及缴纳园区社会保险。
(二)对注册在园区的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的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1、招用的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须为应届(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下简称“园区高校生”);
2、用人单位与园区高校生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园区高校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根据实际录用人数,按照社保乙类计划最低缴费额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不包括住房公积金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申请方式
(一)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至劳动合同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新合作区内的用人单位至园区就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吸纳园区就业困难群体社保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吸纳园区就业困难群体社保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首次申请时提供);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二)高校毕业生
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至劳动合同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新合作区内的用人单位至园区就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招用园区高校生社保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招用园区高校生社保补贴花名册》;
3、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银行开户许可证(首次申请时提供);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四、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经园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相应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2、既享受过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又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应将二类社保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三年期满再次失业又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不再享受相应的社保补贴政策。
3、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于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保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社保补贴。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也不得享受社保补贴。
4、园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已享受其中一项补贴的,期满后不再享受另一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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