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园区户籍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灵活就业后,须先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就业;
2、按规定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手续及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二)园区户籍高校生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额的50%,其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最低档缴费额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申请方式
(一)就业困难群体
从事灵活就业的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至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就业困难群体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苏州工业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或参保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社保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缴纳社保的储蓄专户。
(二)高校毕业生
园区高校生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苏州工业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或参保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社保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缴纳社保的储蓄专户。
四、其他事项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经园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相应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2、既享受过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又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应将二类社保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三年期满再次失业又灵活就业的,不再享受相应的社保补贴政策。
3、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于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保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社保补贴。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也不得享受社保补贴。
4、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享受:
(1)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3)中止灵活就业;
(4)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6)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
5、园区高校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个人申报制度,符合补贴条件的园区高校生须在毕业后的12个月内申请(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且无企业参保缴费记录,超过申报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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