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创业园认定标准
申报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发展规划,以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2、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专门的服务场所,管理与服务功能完善;
3、有相对集中的产、学、研一体化配套设施,并在一定区域内实行共享;
4、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并能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见习)、创业孵化、融资服务与法律援助等“一条龙”服务;
5、有一定的孵化规模,入驻企业不少于30个,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50%以上,且合法经营、用工规范。
二、享受对象
1、经园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
2、入驻创业园的园区高校在读或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
三、扶持政策
1、创业园一次性建设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园可获得一次性建设补贴20万元。
2、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者可免费参加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的 SYB 、 IYB 等创业培训。
3、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创业者正常经营1个月以上,以自有房产做抵押或第三人信用担保的方式,可向江苏银行申请5至10万元、最长2年期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正常归还贷款的,还可享受全额政府贴息。
4、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者成功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立银行对公账户的,可一次性获得2000元的创业补贴。
5、创业社保补贴。大学生创业者成功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园区社保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创业者本人参加社保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乘以乙类计划缴费比例所得数进行补贴。补贴不包括园区住房公积金部分。
6、创业租金补贴。大学生创业者在校方租金减免的基础上,入驻第二年可获原租金总额 20%、第三年可获原租金总额 15% 的租金补贴,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7、创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定额补贴。大学生创业实体每吸纳一名园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按月享受 100 元定额补贴。
8、毕业年度内的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0 〕 84 号)等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9、申报认定为省级或者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对上协助争取相关扶持政策。
四、申报流程
(一)创业园认定
1、创业园管理机构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园申请表》,携带相关材料上报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3、园区劳动保障局对创业园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授牌。
(二)其他政策享受
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其他各项扶持政策申报流程按苏园劳保〔2009〕5号文件 规定流程操作。
五、其他事项
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定额补贴政策享受期限截止201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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