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纳税申报登记的园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自主创业人员。其中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户籍可放宽至苏州市区户籍,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场地租金补贴。园区户籍创业人员,创业实体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按时足额缴纳园区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年租金的30%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其他园区户籍人员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社会保险补贴。苏州市区户籍(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创业人员,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按时足额缴纳园区社会保险,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按当年度园区社会保险乙类计划最低缴费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创业开业补贴。园区户籍创业人员,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苏州市区(包括园区、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以下简称“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可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时分别获得3000元的创业开业补贴。
三、场地租金补贴申请方式
园区户籍创业者在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期满1年后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上年度场地租金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租金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
4、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租房合同及租金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7、开户银行许可证(首次申请时提供);
8、实际经营场所的水、电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
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方式
园区户籍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园区以外的苏州市区户籍(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汇金大厦一楼B51窗口)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社保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
5、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开户银行许可证(首次申请时提供);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
五、创业开业补贴申请方式
园区户籍创业者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后,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
4、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开户银行许可证(首次申请时提供);
7、实际经营场所的水、电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
六、其它事项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视同新领取营业执照:
(1)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持有营业执照,在本细则实施后,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注销已有的营业执照,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在同一地址领取属同一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按本细则申领相关补贴后,注销已有的营业执照,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地址领取属同一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不予享受补贴,如:桑拿、网吧、按摩等。
3、创业孵化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欠缴社保、中断缴纳社保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社保补贴。
4、在失业救济金申领期间的创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至园区就管中心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
5、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开业补贴申报期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