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95 号)第十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年检的要求,决定开展 2003 年度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并有用工行为的园区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均属劳动保障年检对象。
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公积金管理局筹)负责组织本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中新合作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年检由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各镇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年检由所属镇具体实施;注册在园区但在市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其本年度劳动保障年检由园区组织人事局(公积金管理局筹)委托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二、时间安排
年检准备阶段: 200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4 年 1 月 10 日;
年检受理阶段: 2004 年 1 月 10 日至 2004 年 4 月 10 日;
年检总结阶段: 2004 年 4 月 11 日至 2004 年 4 月 18 日。
三、年检的重点内容: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2 、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3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申报和缴纳情况;
4 、用人单位遵守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的情况;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包括使用外来劳动力情况;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遵守国家职业技能开发规定和劳动预备制度情况;集体合同签订、审查和履行情况;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四、年检方法:
1 、年检工作以用人单位主动申报为主,重点上门检查相结合。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各镇人力资源服务所应设立年检办理窗口,接受用人单位主动申报年检。凡资料提供齐全、无明显违法行为的,可当场办理年检通过手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用人单位须说明原因,并应提供相关材料;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组织上门检查。
2 、为便于对用人单位管理和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提高劳动监察工作效率,今年年检将首次使用 A 、 B 、 C 分类管理办法。 A 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应是主动申报劳动保障年检,至少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B 级为劳动保障基本合格单位,应是主动申报劳动保障年检, 2003 年以来至年检申报时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首次参加年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单位; C 级为重点检查单位,为未主动申报劳动保障年检或 2003 年以来查实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或今年年检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
2003 年度劳动保障年检结束后,对拟评定为 A 级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经单位申请复检合格,并经公示后予以登报公布。今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
(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
五、其他
园区内所有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法人年检报告时,必须提供“ 2003 年度劳动保障年度审核证”,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进行工商年检。
特此通知。 |